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校學位授權學科建設和發(fā)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學位授權學科建設,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是指能夠引領學位授權學科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并對學位授權學科發(fā)展負主要責任的學校專職教學及科研人員。
第三條 加強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隊伍建設,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學科建設責任,提高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強化各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在研究生培養(yǎng)和管理以及在學位授權學科建設中的主導地位,激發(fā)學位授權學科自主管理潛能,增強學科發(fā)展活力,逐步建立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指導和協(xié)調、各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具體負責的研究生教育和培養(yǎng)的管理架構。
第四條 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須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產生。
第二章 任職條件
(一)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負責人由本一級學科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與學術威望,并具有較強責任心、組織能力、協(xié)調能力與凝聚力的在崗專職博士生導師擔任。
(二)博士學位授權專業(yè)負責人由本專業(yè)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與學術威望,并具有較強責任心、組織能力、協(xié)調能力與凝聚力的在崗專職博士生導師擔任。
(三)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負責人由本一級學科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與學術威望,并具有較強責任心、組織能力、協(xié)調能力與凝聚力的在崗專職博士生導師或教授擔任。
(四)碩士學位授權專業(yè)負責人由本專業(yè)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與學術威望,并具有較強責任心、組織能力、協(xié)調能力與凝聚力的教授或在崗專職碩士生導師擔任。
第六條 沒有符合以上任職條件人選的學位授權學科,其負責人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兼任。
第三章 職責和權利
(一)主持規(guī)劃本學科建設與發(fā)展的方向,協(xié)調與推動本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建立與完善本學科管理制度;組織研究并決定本學科的學術隊伍及學科資源的有效配置,計劃、安排與負責本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
(二)負責本學科研究生生源質量的提高、招生指標的配置、招生方式的改革;負責組織本學科招生宣傳、招生目錄編制、招生試題命制、研究生復試、研究生錄取等相關工作。
(三)組織本學科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制定和修訂;負責本學科研究生基礎理論課及專業(yè)課教學質量的提高,組織安排本學科研討班、學位論文開題報告、中期檢查及博士研究生學科綜合考試等培養(yǎng)環(huán)節(jié),定期組織教學檢查與培養(yǎng)質量評估;負責制定本學科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和助研助學金的評審細則,組織開展評定工作,負責本學科研究生公派留學人選的推薦。
(四)組織論證并提出本學科研究生在學期間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對本學科研究生申請答辯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對答辯委員會的組成進行指導。
(五)負責指導本學科研究生導師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結合學科特色組織研究生積極開展產學研結合等社會實踐活動,根據市場需求,關注并積極組織開展研究生就業(yè)指導工作。
(六)負責本學科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申請的初審,并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
(七)組織與實施本學科與國內外同行專家及學科的交流、溝通與合作,推動本學科學術氛圍營造、學術道德風氣建設,協(xié)查學術不端行為。
(八)接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本學科建設成果及建設過程的監(jiān)督與管理,接受國家、學校對本學科的定期評估工作。
第四章 產生程序
第八條 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負責人候選名單經本一級學科全體博士生導師充分醞釀后民主推薦產生,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后報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征求相關人員意見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九條 博士學位授權專業(yè)負責人候選名單經本專業(yè)全體教授充分醞釀后民主推薦產生,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后報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征求相關人員意見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負責人候選名單經本一級學科全體博士生導師、教授充分醞釀后民主推薦產生,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后報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征求相關人員意見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授權專業(yè)負責人候選名單經本專業(yè)全體教授、碩士生導師充分醞釀后民主推薦產生,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五章 任期與離任
第十二條 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任期與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任期一致。
第十三條 原則上,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在同一學科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第十四條 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自然離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撤銷其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職務的決定,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六章 附則